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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登记事业单位管理问题的研究(2012-04)
时间:2014年04月09日

  一、事业单位法人的理论依据

  (一)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即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随着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所以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监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的分类

  按照经费来源渠道,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又可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从事公益服务类、从事生产经营类。

  3、事业单位的条件

  (1)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3)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4)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

  (1)服务性。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三)事业单位法人的由来

  在中国语境下的事业法人与在西方语境下的公务法人、公益法人、公法人的内涵基本相似,是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并立而存的一类法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事业单位改革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

  (1)1978年至1991年,这一阶段的最主要特点是,国家和政府对事业单位全面下发管理权力,扩大事业单位的自主权,通过实行绩效挂钩的包干制,引进竞争机制,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等一系列措施,帮助事业单位避开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体制所带来的障碍,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1992年至1997年,这一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明确提出并开始了以政事分开和事业单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改革了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调整了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机构组合,推动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并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推动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

  (3)虽然前两个阶段的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仍没有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政事不分,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随意干涉事业单位自主权的情况时有发生。1998年,我国进一步实行政事分开,建立了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使得事业单位转变为事业单位法人,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了政府随意性干预,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4)目前,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我省的改革工作以已全面启动,在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对事业单位也提出了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所以说,事业法人是中国历史与现实背景和制度下的特色事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结果。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意义和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意义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秩序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依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随着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2)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能够使事业单位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做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3)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权益。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定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只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谣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4)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管理。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5)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国家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可以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由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我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状

  (一)整体情况

  截止2012年3月,全省共有事业单位26565家。其中,有755家不属于登记范围,占事业单位总数的2.8%,这些单位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虽然配备了事业编制,但其机构性质是社会团体机构(如佛教协会、律师协会等);二是有些行政类机构也配备了事业编制,纳入事业单位统计(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三是其他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如配备专项编制的乡镇司法所和矫正办公室,以及工商总公司等极少数企业性质的单位)。

  去掉不属登记范围的755家,全省应该登记的事业单位共有25810家。其中,已经登记的19093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74.0%;未登记的6717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26.0%。

  (二)省直情况

  省直共有应该登记的事业单位1463家(已去掉不属于登记范围的258家),其中已登记事业单位1335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91.3%;未登记事业单位128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8.7%。

  (三)市(州)直情况

  市(州)本级应该登记事业单位共3507家(已去掉不属于登记范围的203家),其中已登记事业单位2957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84.3%;未登记事业单位550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15.7%。各市(州)本级登记率最高为95.6%,最低为62.3%,相差33.3个百分点。

  (四)县(市、区)情况

  全省60个县(市、区)应该登记的事业单位20840家(已去掉不属于登记范围的294家),其中已登记的事业单位14801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71.0%;未登记事业单位6039家,占应该登记事业单位的29.0%。6个县(市、区)登记率超过90%,有3 个县(市、区)登记率不足50%,县级登记率最高为97.5%,最低为32.4%,相差65.1个百分点。

        四、事业单位不依法登记的主要原因

  从统计结果看,全省共有未登记事业单位6717家,这些单位未登记的原因主要有6种:

    (1)因职责任务弱化消失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符合登记条件。这类单位共有289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4.3%。这些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开展工作,无法履行核定的职责,现有人员或在闲置或在等待分流安置,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不能登记。

    (2)核拨了工作经费,但因财务由主管部门统管而不能登记。这类单位共有3930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58.5%,是全省事业单位不能登记的最主要原因。县(市、区)所属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小,有的事业单位自身无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为管理方便按内设科室方式统一管理,因此财政虽拨付了经费,但财务并不独立,不符合当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标准。

    (3)因没有工作经费无法进行登记。这类单位共有1005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15.0%。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政策调整或者自身工作开展不到位,无法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不符合登记条件。也有一些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只保证人员工资,不保证开展业务的必要经费,去掉维持正常办公的必要支出后资产为零甚至负数,不符合登记条件。

    (4)因单位未设定法定代表人不能登记。这类单位共有360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5.4%。这类单位因人事任免悬而未决或者因人员更替出现暂时空缺等原因,没有确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符合登记条件。

    (5)因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不能登记。这类单位共有69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1.0%。这类单位规模小、组织散、功能弱,有的单位人员分别被借到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本单位没有固定的场所,有的乡镇站所受条件限制甚至有在农民家里办公的情况。

    (6)因其它原因无法进行登记。这类单位共有1063家,占未登记事业单位总数的15.8%。这类单位不能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较少,有的只有一名从业人员,有的因刚刚成立没有正式运作等原因还没有配备人员,不够登记条件;二是部分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对法人登记认识不足,认为登记的作用不大,也用不着,所以没有登记。

  此外,未登记的6717家事业单位有20%左右存在两种以上不符合登记条件,如财务不独立同时也没有从业人员等,对于这样的单位按照主要原因进行了统计,因不影响统计分析结果,未进行单独区分。

  五、关于加强未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的建议

  截止目前,我省事业单位还有9492家事业单位没有依法登记,占应该登记总数的36.5%。这些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登记,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开展,也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促进未登记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提高法人登记率,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社会公益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加强对登记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努力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意识。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工作的宣传,让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了解、知晓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相关要求,调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依法登记。

  (2)适度降低登记门槛,促进事业单位完备登记条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在确保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个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登记条件。比如,在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户头的事业单位,不论财务是否独立管理,可以办理法人登记没有财政预算拨款户头事业单位,能独立出具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视为财务独立,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存在资不抵债或净资产为零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注入一定数量资金转为正数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法人登记;没有行政负责人的事业单位,其任免机关出具主持工作或者指定人员主持工作的的,可以办理法人登记

  (3)借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良机,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对空壳类事业单位、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足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撤、并、转的方式,使其具备登记条件或退出事业单位管理范畴。

  (4)发挥编制部门职能作用,严格事业单位登记的监管措施。对于符合登记条件拒不登记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停办一切机构编制事宜同时通知财政、代码证管理和银行等部门,按照中央编办发[2000]17号《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5)严格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事业单位进行哪些活动时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按规定应该出示《证书》的,有关部门没有要求出示。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认识,严格贯彻执行《细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宜时出示《证书》。

  (6)扩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因此要扩大《证书》的使用范围,作为事业单位办理财政预算或拨款、房屋公积金及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事宜的必要凭证,进一步强化《证书》的重要性。

 

                                                (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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