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事登〔201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操作,省登记局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重新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和申请重新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事业单位同时提供登记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法人章、会计人员名章。
附件: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模板)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是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截止出具证明时间,确认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供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初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重新设立登记时使用。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公章:
主管部门财务章:
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或者申请重新登记的提供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