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编办〔2006〕162号
关于批转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认真贯彻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实施细则
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意见
(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现就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经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方能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但拒不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向社会告知其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对辖区内事业单位提出限期登记要求。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或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为事业单位登记创造相应条件。对未经登记,不能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增减编制、人员落编、变更单位名称、核定领导职数以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等事项。对于确实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
四、对于擅自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名称以外的印章或者牌匾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吊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充分以及超职责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职责任务。申请调整期间,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拒不申请调整的,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或者认定其开办资金已不能满足开展业务活动需要的,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对于从业人员过少或者从业人员不在本单位支出经费(工资、办公经费)的,视为无从业人员,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八、对法定代表人缺位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个月,且主管部门不能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指定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义务人的,应视为不符合登记条件,予以撤销登记。
九、事业单位法人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与其他单位合并,共用一套财务和人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登记。
十、事业单位已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凡是超过变更时限要求且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变更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悬挂、法定代表人到任、从业人员数量、办公住所(包括门牌号码)、设备设施等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凡不符合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要予以书面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证书。违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事业单位法人有违规行为的,除予以相应处罚外,应当约见其法定代表人谈话(办法另行规定),告知其违规后果及所承担的责任。对拒不接受约见谈话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其举办单位通报,记入事业单位法人监管记录。年度内三次拒绝约见的,不予通过年审。
十三、实行事业单位诚信度评估制度。事业单位诚信基础分为12分。书面警告一次扣2分,限期整改一次扣4分,不及时办理变更事宜扣4分,拒绝约谈一次扣4分,未参加年度审验一次扣除12分。对于诚信基础分不满6分的,列入登记管理机关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从严实施监管。年内累计扣满12分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凡被撤销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将撤销登记或废止证书信息函告相关机构。
十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责成所属登记管理机关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有效监管,深化和拓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