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编办发[2016]5号
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驻长白山管委会编办: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公益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此类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既有利于保护此类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的发展。《办法(试行)》明确了此类事业单位办理法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解决了此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问题,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此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提供了遵循。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试行)》的学习和贯彻,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领会文件精神,把握相关政策,切实做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提前对本地区的此类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结合实际做好相关的登记准备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社会公众的了解度和认知度,引导此类事业单位自觉进行法人登记。
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坚持服务第一,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此类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创造条件。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按照《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设立登记,依法依规推进此类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反馈、上报。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