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编办发[2016]15号
关于开展省直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机关、群众团体人事(干部)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要求,现将省直机关、省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总体方案》关于“源头赋码”的相关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工作安排,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负责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省直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
二、工作事项
1、赋码及证书发放。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办接受申请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表格及服务指南见附件1、2)
2、初始发证程序。省直机关、群团初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需提供证书原件。
3、证书申领时限。省直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领工作于2017年底完成。2017年底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组织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停止使用。
三、相关要求
省直各机关、群团要高度重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南认真填写表格、准备材料,及时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避免因超过申领时限带来工作不便。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接待大厅地址:长春市源汇西街366号
附件: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服务指南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