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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 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的通知(2017年2月3日)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中央编办 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民政局: 

  做好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效率,现就加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登记。申请人依法自愿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规定予以办理。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规定予以办理。对登记申请适用法规不明确的,由两个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商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信息开放共享。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工作协同,打通“信息孤岛”,积极推进登记管理信息统一归集、互联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无缝链接和高效共享。对已登记的组织,限制申请其他法人资格,避免重复登记。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简化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强登记管理“窗口”建设,细化标准,规范服务,营造良好办事环境。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优化完善网上登记管理,大力推进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 

四、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各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登记服务、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对共享的信息,定期进行整理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完善。对日常登记管理中发现涉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中央编办 民政部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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