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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吉编办发[2016]14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驻长白山管委会编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要求,现就全省各级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省编办决定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省直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三、工作事项

  1、赋码及证书发放。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编办接受申请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加盖“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表格及服务指南式样见附件12

  2、初始发证程序。初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需提供证书原件。

  3、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各级编办使用中央编办网上赋码系统进行实时赋码、证书打印和数据管理。赋码相关信息由系统自动传送至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4、证书印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印制。赋码专用章由各级编办自行刻制。

  四、相关要求

  1、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

  2、要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各项工作,主动与有关单位衔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证书发放等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编办要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按要求认真审核,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刊载的信息真实准确。

  4、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上报。

  附件: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服务指南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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